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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雇主、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暢通無阻之通道。
二、通道寬度保持一公尺以上,除固定之構造物、使用中之器械及工具外,不得有其他障礙物留置其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