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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影本,送交保險人辦理變更:
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投保單位之負責人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