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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後,得於審定作成前,撤回審議申請。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