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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者: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供依法寄存者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