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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動物保護藥品應依核准之動物保護藥品標籤於個別容器及包裝黏貼或標示標籤。但因個別容器及包裝之面積無法完整標示第七條第二項應記載事項者,至少應於個別容器及包裝標示品名、登錄字號、有效成分及含量、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且須增設外包裝或仿單,完整標示第七條第二項應記載事項。
動物保護藥品包裝內不得放置人用藥品之仿單。但輸入針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