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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設置單位應每半年指派專人檢查、盤點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品項、數量、作業場所人員名單、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其他生物安全相關資訊,並將結果通知生安會或專責人員。
前項檢查、盤點發現異常情形時,生安會或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完成異常事件調查;其屬第三級以上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品項、數量或其他重大異常情形者,設置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於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完成調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調查報告陳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