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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不得交付。
營利性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買賣:
一、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二、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