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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灌溉管理組織得置副處長一人、主任工程師一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技術工各若干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改制,而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直轄市管理處),並得置助理員。
灌溉管理組織之員額編制,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規定核定:
一、直轄市管理處之員額編制,於五十人之員額以下,依業務需要設置。
二、非直轄市管理處之員額編制,依灌溉排水面積計算,每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並依業務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