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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符合農保審查辦法加保資格條件,向農會申請加保者,農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保資格與原加保身分相同,投保農會應備函通知勞保局。
二、加保資格與原加保身分不同,投保農會應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備函通知勞保局辦理資格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