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會會員經理事會審定入會後,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得中斷,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依第三條規定親自向農會辦理異動登記或依第十條規定申請退會。
農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理事會應予審定出會,並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
農會會員有本法第十八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並隨之出會,其出會事實由理事會確認。
農會會員出會後,重新申請入會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