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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計畫內容及監督計畫之執行、管考,得聘請相關機關(構
)代表、學者專家審議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經費及管考等事項;其中學
者專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執行職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
迴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公司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其他情形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及對於因執行職務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
者,應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