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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合格勘損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勘損業務:
一、出示合格勘損人員證明文件表明身分。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勘損原則,以公平、公正之超然獨立原則,進行勘損。
三、勘損人員有二人以上者,其結果應予協調並獲一致結論。
四、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如為其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