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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金融機構應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
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二、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
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
無關。
三、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申購
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
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
四、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
怖分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
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戶身分、收入顯
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五、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
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與恐怖活動
、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六、符合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農業金融機構內
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
農業金融機構對前項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
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
報。
前二項交易未完成者,農業金融機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