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寵物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