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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使用CAS標章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關 (構) 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農場登記證、農民團體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產銷班登記證明文件
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生產廠 (場) 位置圖。
四、生產廠 (場) 產品製程與品質管制計畫書及檢驗報告。
五、擬申請產品之標示、包裝袋 (箱) 及印刷稿。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同一生產廠 (場) 生產之不同類別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
第一項申請事項如有變更時,應向驗證機關 (構) 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