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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雞隻應依第八條所訂之免疫計畫之免疫
時機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師之指示下施打疫苗,並每月五日前將上
月新城雞瘟疫苗使用情形報告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 (格式如附件一
) ,再由鄉 (鎮、市、區) 公所彙報直轄市或縣 (市) 動物防疫機關。
附件一
__________牧場____年____月使用新城雞瘟疫苗報告表 報告人:
地址:
┌──┬────┬────────┬─┬─┬─┬─┬─────┐
│使用│使用疫苗│雞 隻 別│隻│日│廠│批│執 簽│
│ ├─┬──┼─┬─┬─┬──┤ │ │ │ │業 │
│ │活│不 │種│蛋│白│土仿│ │ │ │ │獸 │
│ │ │活 │ │ │肉│ 土│ │ │ │ │醫 │
│日期│毒│化 │雞│雞│雞│雞雞│數│齡│牌│號│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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