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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除漁業合作國已指定漁船應進入該國港口卸魚或轉載外,對外漁業合作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以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港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