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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其船位回報器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前,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前項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位回報器應每小時自動回報船位。
鮪延繩釣漁船未正常回報船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四小時向監控中心回報船位,返港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鮪延繩釣漁船進港後,如有關閉船位回報器之需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關機。
鮪延繩釣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服務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