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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漁會依業務需要及員額,得設部、場(廠)、辦事處、股,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部(股):
(一)未滿三十人,得分股辦事;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三十人以上者,始得分部辦事。部以下得設股;每部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漁會依其興辦事業需求得設部、場(廠)。
三、漁會為服務轄區偏遠地區漁民得設辦事處。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每設一辦事處,得增置員額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