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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漁會就漁業工作者資格審查文件,應妥善保管,對於喪失資格退保者,自退保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