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應分別協調台灣省漁會、當地漁會設置漁
船海難救助基金,作為救難漁船之獎勵及遇難漁船無力支付救難漁船施救
損失之補助。
前項基金應設置管理運用委員會並由該委員會訂定救難漁船獎勵、施救損
失補償標準,報請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核准。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為鼓勵設置該項救助基金,得在公務預算內編列補助款
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