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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合作方式。
二、合作期間。
三、合作事業之資本額及投資比例 (以漁船出租方式合作者免列) 。
四、漁船之種類、總噸位及數量 (以提供資金、漁業技術或專利權方式合
作者免列) 。
五、利益之分配方法、租金或報酬金數額。
六、所得利益之結匯事項。
七、漁獲物銷售及處理方法 (未涉及漁獲物銷售者免列) 。
八、漁業技術或專利權之內容及合作人受益事項 (未涉及漁業技術或專利
權者免列) 。
九、履行合約之保證金及違規違約之處理原則。
十、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