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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獎勵造林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下簡稱獎勵造林人),其造林經檢測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林木成活株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自造林第七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百分之二。
三、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四、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