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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得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支出之下列費用,給予補助:
一、監測研究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地質公園或自然紀念物保存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之修復或活化利用計畫。
三、保存、記錄、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前項費用得優先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