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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業產銷班以班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班會分為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定期
班會以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隨時召開臨時班會,均由班長
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為召集之。如因故均不能召集時
,得經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由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
業團體代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