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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糧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依左列規定填具糧商變更登記申請書四份 (省
轄市三份) 向縣 (市) 或直轄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
一 新增加經營之糧食種類或業務種類,應事先申請變更登記,於核准
換發執照後,始得開始營業。
二 牌號名稱、營業地址、負責人或資本額有變更或經營糧食種類或業
務種類有減少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換領執照。
三 不屬於前二款之變更事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免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