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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不遵照規定,
詳確登記帳簿或不向糧食主管機關填送報表者,科糧價百分之二十以下之
罰金。
業戶、農戶不遵照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報告或登記存糧者,其處罰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