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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森林育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遊憩體驗之優化;森林教育與療癒功能之深化;友善山林活動場域之營造。
二、森林育樂法規之訂修及解釋。
三、國家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業文化園區資源維護、規劃設置與營運管理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規劃設置、營運管理、課程研發與宣導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森林育樂場域設施、軌道相關工程之執行、考核及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
六、森林育樂場域軌道設施營運管理與行車安全之審定、督導及執行。
七、自然步道規劃設置、經營管理與合作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八、國家森林志願服務、環境解說、生態旅遊規劃與推動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