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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監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