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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
├────┬───────┬───────┬─────────┤
│ │ │員 額│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考│
│ │ │暫 行│合 理│ │
│ │ │員 額│員 額│ │
├────┼───────┼───┼───┼─────────┤
│所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二│
│ │ │ │ │職等辦理。 │
├────┼───────┼───┼───┼─────────┤
│副所長 │ │(一)│(一)│由研究員兼任。 │
├────┼───────┼───┼───┼─────────┤
│組長 │ │(七)│(七)│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
│ │ │ │ │兼任。 │
├────┼───────┼───┼───┼─────────┤
│研究員 │簡任第十職等 │十 │十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副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一六 │一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
│ │第九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助理研究│薦任第六職等至│三二 │三二 │ │
│員 │第七職等 │ │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三 │三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一四 │一○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
│ │第五職等 │ │ │職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二 │一 │ │
│ │第五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 │一 │ │
│ │第三職等 │ │ │ │
├──┬─┼───────┼───┼───┼─────────┤
│人 │主│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事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室 │任│ │ │ │等辦理。 │
├──┼─┼───────┼───┼───┼─────────┤
│會 │會│薦任第八職等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計│ │一 │一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計 │主│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任│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室 │ │ │ │ │等辦理。 │
│ ├─┼───────┼───┼───┼─────────┤
│ │組│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一 │一 │ │
│ │員│第七職等 │ │ │ │
├──┴─┴───────┼───┼───┼─────────┤
│合 計│八二 │七八 │ │
│ │(九)│(八)│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所長出缺得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