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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之期間所生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內以附註說明:
一、淨值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長期照顧服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長照機構法人無前項所列之期後事項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