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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費用給付基準,支給公益監察人出席費、交通費;主管機關囑託公益監察人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時,應支給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及相關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