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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期改正或收回改正、沒入銷燬、停止製造、輸入或販
賣,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依前項規定為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處罰
後,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陳轉中央主管機關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