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險對象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