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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院申請辦理保險住院給付之特約,應經醫院評鑑通過。精神復健醫事機構申請辦理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服務之特約,應經醫事機構評鑑通過。
前項醫院於評鑑效期屆滿,經再評鑑結果異動時,保險人應依其異動後之評鑑結果,核定變更特約保險給付等級;未再參加評鑑或經再評鑑未通過時,其特約類別應變更為基層醫療單位。
新設立之醫院未及參加當年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辦理之評鑑時,得由保險人參照醫院評鑑基準,專案認定其特約保險給付等級。
除醫院以外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參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或訪查,經評定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時,應予終止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