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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徵用之補償金額,得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
前項協議無法達成者,其補償金額,由徵用機關依下列方式擇一定之:
一、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當時之市場行情酌予加給。
二、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酌予加給。
依第七條調用相關人員之補償金額,得由徵用機關與各被調用人協議定之;協議無法達成者,依調用時合理薪資行情之數額酌予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