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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國(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元;以航港單一窗口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
二、登船檢疫費: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艘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元。
(二)超過一千至五千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二千二百八十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超過五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四)超過一萬至三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八百五十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三千元。
(五)超過三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五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六)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六千元。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一、遊艇:五百噸位以下者。
二、無動力駁船:其拖船,已依前項規定徵收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