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五款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植物品項。
二、種苗基原確認證明。
三、氣候、土壤及其他種植條件分析。
四、種植方式。
五、預期作物品質。
六、採收時間及產量。
七、加工及銷售或其他使用方式。
八、預估成本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