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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置管理代表一人,由最高管理階層指派之。
前項管理代表之職責,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
一、確認業以書面建立運銷系統流程。
二、向最高管理階層提出運銷系統有效性確認及必要改進之報告。
三、促進與確保全體組成員對相關法規及客戶要求之認知,並具適當之能力及經驗,包括職前及在職訓練計畫之執行及維持。
四、協調及執行醫療器材之回收作業。
管理代表應置適任之職務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確保運銷系統之執行及維持符合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