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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經費預算,就公立健康照護機構進用前條之健康照護人員,績效卓著者,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並予以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