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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當事人就醫療爭議得檢具病歷複製本並繳納費用,向第四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