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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疾病末期照護,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行之緩解性、支持性診療及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