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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下列核定事項之變更,設置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生物醫學主管或資訊主管。
二、生物檢體、資料或資訊保存處所。
三、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四、參與者同意書。
五、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下列事項有變更時,設置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設置者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生物資料庫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三、門牌經戶政機關整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