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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師摘取之器官,經檢驗不適宜移植者,應依下列方法處理:
一、具傳染性病原之器官,應予以焚燬並作完全消毒。
二、不具傳染性病原之器官,得提供醫學校院、教學醫院或研究機構作研究之用,或予以焚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