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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
二、號誌。
三、供電系統。
四、通信。
五、電梯、電扶梯。
六、收費系統。
七、環境控制系統。
八、路線軌道。
九、緊急逃生設施。
十、消防設施。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
前項必要設備,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計畫實施,並保存維護紀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