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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選任之公益性獨立董事有出缺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
公益性獨立董事出缺致不足一人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