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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吊扣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停止其空側之運作:
一、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空側設施不符合航空站空側手冊內容或未依航空站空側手冊運作。
三、未依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執行。
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吊扣空側認證證書者,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其空側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