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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託運人託運危險物品時,應於包裝件上標示其內容物之運送專用名稱及技術規範規定之標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包裝規格符合技術規範之包裝製造規定者,應依技術規範規定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不符合包裝製造規定者,不得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包裝上之標記應加註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