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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飛航工程師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曾任飛航工程師年資三年以上。
二、飛航總時間二千小時以上,曾具有該機型之飛航工程師教師年資二年以上。
三、持有飛航工程師檢定證。
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