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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核轉主管
機關許可後,由民用航空局發給臨時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一、申請書。
二、申請聘僱外籍駕駛員資料表。
三、應聘外籍駕駛員學、經歷及護照證件影本。
四、應聘外籍駕駛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合格證及駕駛員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
五、聘僱合約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之原本,如使用中、英文以外字者,應經業者驗證證明及檢
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就該譯本應附具其內容與原本相符之聲明。